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指南(一)

日期:2024-05-21点击:1176 字号: 手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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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事项
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信访工作条例》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等规定,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以下信访举报事项:

(一)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;

(二)对监察对象(详见附件1)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;

(三)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;

(四)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,提出的申诉;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、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出的申诉;

(五)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
(六)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
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:

(一)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
(二)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;

(三)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
二、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受理检举控告

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,分级受理党组织、党员、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。

(一)云南省纪委监委受理:反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范围以外的省委委员、候补委员,省纪委委员,省委管理的党员、干部以及监察对象,省委工作机关、省委批准设立的党组(党委),州(市)党委、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。如:云南省XX厅党组、厅长、副厅长;州(市)党委、党委书记、副书记;州(市)长、副州(市)长;州(市)人大常委会主任、副主任;州(市)政协主席、副主席;县委书记、区委书记等。

(二)各州(市)纪委监委受理:反映省纪委监委受理范围以外的州(市)委委员、候补委员、州(市)纪委委员,州(市)管理的党员、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。如:XX州(市)XX局局长、副局长;XX县(市、区)长、副县(市、区)长等。

(三)各县(市、区)纪委监委受理:反映州(市)纪委监委受理范围以外的县(市、区)委委员、候补委员、县(市、区)纪委委员,县(市、区)管理的党员、干部以及监察对象,本辖区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。如:县(市、区)XX局局长、副局长;乡(镇)党委书记、副书记;乡(镇)长、副乡(镇)长等。

(四)各乡镇(街道)纪委(纪工委)受理:反映乡镇(街道)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下属村(社区)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。如:乡镇(街道)工作人员,村委会(社区)党支部、支部书记、主任、小组长等。

(五)省、州(市)、县(市、区)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(出)机构受理:反映驻在单位党组(党委)直接领导的党组织或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、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检举控告。

来源:清风楚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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